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匚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E⒛ 11〕434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苏教规匚⒛13〕4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董事长及学校科研、财务分管董事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产业部具体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各类项目的经费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研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批准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各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各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组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比例。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⒛%;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厅(局)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等。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住建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市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厅局级行业部门以及地级市科技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第九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各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各,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各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各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各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各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各、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会议费用须附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憝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聘用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根据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憝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产业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设各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
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计提,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项目主管部门未要求执行间接经费管理的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3%,二级学院2%。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协作费用,须在其他支出中明确预算,并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费用的预算。
第十三条转拨协作费用和合作费用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的批复、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科研产业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经费到学校后,按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指令性项目,原则上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无强制要求的不再配套;市厅级及以上指导性项目(管理部门对批准项目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视项目及经费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实验仪器设各、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指定人员审批,出
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各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各、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
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产业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鉴定或验收合格后,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到科研产业部、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余经费是指研究任务已完成并验收(结题)合格或者因故中(终)止、撤销后剩余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中(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批准结题后,结余经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需返回项目主管部门的结余经费,财务处将结佘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纵向),按直接费用的使用范围用于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项目 :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原《苏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条例》(苏科12008】31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科技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
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绩效
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EzO14〕11号)1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E2011〕434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苏教规匚⒛13〕4号)、《苏州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各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在第一笔经费到帐时学校按预算全额一次性计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1、管理费: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后的8%计提,其中学校5%,二级学院(部)3%。
2、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后的5%计提。
3、统筹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
第五条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1、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
2、项目负责人需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有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或直接费用超预算的,需按要求调入间接费用中列支。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4、绩效支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或提交结题申请后,经科研产业部审核按适当比例发放。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5、统筹支出用于直接费用超预算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题结题审计费;科研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各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专利维护费;科研用房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第六条本办法自⒛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研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